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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件
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就
《南宁市村党组织党务公开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近日,市委印发了《南宁市村党组织党务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市委党内法规制定试点工作部署安排,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提问。

  问:作为南宁市基层党建方面的首部党内法规,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相关背景和主要考虑?

  答:2017年5月,党中央决定在南宁等7个副省级和省会城市开展党内法规制定试点工作,要求重点围绕基层党建、作风建设方面探索制定党内法规。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多次科学论证,市委决定把制定村党组织党务公开办法作为基层党建方面的党内法规进行立项。主要有这几点考虑:一是依据中央有关精神和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推进党务公开,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监督党的组织和干部、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出台《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狠抓落实。二是符合南宁实际情况。南宁有1547个行政村(含农村社区),其中421个是贫困村。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全力助推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因此选择农村基层党建作为切入点。三是回应基层迫切需求。我市农村党务公开推行多年,做了许多积极探索创新,取得了明显成绩。但同新时代新要求相比,还存在公开内容不够全面、程序不够规范、载体不够丰富、方式比较单一等不足,这也是部分农村出现监督不到位、惠民政策难落地、村干部违纪违法等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迫切需要从全市层面加强和规范农村党务公开工作。

  可以说,我市制定出台村党组织党务公开的党内法规,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执行中央《条例》,开展党内法规制定试点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迫切需求。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起草过程。

  答:制定《办法》的项目获批后,根据市委部署,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组建党内法规起草小组,并从市法制办、市委党校以及部分县(区)委组织部抽调精干人员具体负责。起草小组深入12个县(区)开展调研,并学习参考了广东省、福建省和长沙市、北海市等省市的做法经验;法规草案制定出来后,起草小组分别在市县乡村四级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县(区)党委及组织部门、各级基层干部的意见建议,邀请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广西大学、广西民族大学等院校的立法专家进行论证,还听取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法制办等部门的意见。去年12月底,中央印发《条例》后,我们认真对照《条例》规定和要求,做了反复修改完善。在法规起草过程中,得到了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的大力支持和悉心指导。

  问:如何准确把握党务公开的原则要求、内容和范围?

  答:首先,党务公开政治性、政策性很强,党内外各方面都十分关注。中央《条例》明确规定,党务公开应当遵循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发扬民主、坚持积极稳妥、坚持依规依法等四个原则,并详细阐述每个原则的具体要求。《办法》在原则要求方面与党中央要求保持高度一致,规定村党组织开展党务公开工作必须严格遵循《条例》提出的原则要求。

  关于村党组织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应该说是《办法》制定的重点,更是难点。《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应该公开的7个方面内容和4种公开范围,中央要求党的各级各类组织要按照《条例》规定,服从统筹安排,把握共性内容,落实共同要求,避免随意性;同时,也要求根据《条例》精神对公开的内容、范围进行细化和具体化,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防止“一刀切”。

  按照中央要求,《办法》结合村党组织的职责任务和工作特点,在公开内容的细化和具体化上下功夫,按照从宏观到微观的逻辑逐层规范党务公开内容。第二条明确了党务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领导本村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两大部分;第九条对党务公开的普遍性内容作出一般性规定;第十一条聚焦党的十九大有关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要求以及我市农村实际,将公开内容细分为突出政治功能、发挥领导作用、加强组织建设、改进作风、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党务公开监督及其他等七个方面。特别是在发挥领导作用上,强调把涉及农村治理和发展的重大事项、重点项目、重要问题的决策部署,以及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美丽广西”乡村建设等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重点内容之一,既凸显村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又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提升党务公开“含金量”。《办法》结合农村实际,明确了3种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在本村公开,对特定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并要求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具体的公开范围。

  问:在村党组织党务公开的程序、方式、时间、平台建设上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在遵循中央《条例》精神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农村实际和基层干部群众意见,将公开程序具体化为“提出—审核批准—实施”三个环节,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及职责要求,要求对于超出职权或者目录范围的事项,村党组织要报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批,增强可操作性。

  在公开方式上,《办法》针对在党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两类,分别明确公开方式,体现了党内与党外相区别、传统与现代相结合。同时,对于涉及党员和群众重大利益的党务需要公开的,要求通过“明白卡”、宣传单等简便易行的方式进行公开,推动党务公开进家入户。

  在公开时间上,分为定期公开和不定期公开,要求根据公开内容来合理确定公开时间。明确长期性、固定性、常规性的内容要定期公开,每季度公开或者更新一次;阶段性、动态性、临时性的内容要不定期公开,在公开内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

  在平台建设上,要求在村党组织办公所在地、群众集聚地等便于党员和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立党务公开栏和意见箱,鼓励结合实际在自然村(坡、屯、庄)、村民小组设立党务公开栏(墙);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统一的村党组织党务信息公开平台,增强党务公开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问: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办法》还提出了哪些创新措施?

  答:考虑到南宁作为党内法规制定的试点城市,首次研究出台市一级的党内法规,因此,《办法》注重把一些基层成熟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并结合农村需求作了探索创新,重点介绍三个方面。

  一是构建党务公开与村务公开衔接联动机制。农村党务与村务如何既相互区分、又衔接联动,是基层普遍关注的焦点。《办法》就党务公开与村务公开在内容、平台、监督等方面如何有效地衔接联动,都分别作出具体规定。第六条明确了衔接联动的总要求,就是做到整体谋划、统筹协调、相互促进、规范有序。第十三条明确两者在内容上要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党务公开侧重决策的提出和形成过程的公开,决策执行与具体落实情况可以与相关村务一同公开。第十七条明确党务公开可以与村务公开、政务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要统筹建设和使用。第二十三条明确专项督查可以与村务公开工作督查考核等相结合,做到两者一同安排、一并推进、一起督查。

  二是提出设立南宁农村党务公开宣传日。为增强基层干部的党务公开意识,提高党务公开工作的知晓率和关注度,在深入农村调研和充分听取意见基础上,《办法》明确把每年的3月1日设为南宁农村党务公开宣传日。选择在三月的第一天,主要考虑是安排农历春节之后,有利于让村党组织集中公开和宣传上一年度的重要党务工作及新一年的工作目标计划,且容易让党员干部和群众记得住。

  三是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为避免党务公开流于形式、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办法》明确要构建党务参与、舆情监测、归档和查阅、工作报告、考核评议、监督检查等机制,从整体上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制度链条,为推进党务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问:《办法》印发实施后,应当如何抓落实?

  答:有了党内法规,关键在于落实。《办法》印发后,需要县乡村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以钉钉子精神确保《办法》落地生根、终端见效。

  一是抓好学习培训和广泛宣传。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市委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开展专题培训,把《办法》作为县乡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村党组织书记和第一书记培训、农村党员大培训的必学内容,组织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做好宣传解读,使广大农村党员干部和群众全面准确掌握《办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

  二是研究制定细化落实的具体措施。下一步,我们还将拿出相应的配套举措,重点打造党务公开示范村,以点带面推动全市村党组织抓好落实。要求各县(区)党委、开发区党工委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编制党务公开目录,提出行之有效的细化措施,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是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要求根据《办法》规定,建立各级党委统筹、组织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村(农村社区)党组织抓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组织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好村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及时解决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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